许可证申请 Permit application
人才中介服务机构(内资)资质审批

一、受理事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(内资)资质审批

 二、受理依据 1、《人才市场管理规定》 2、《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》 3、《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 

三、申请业务项目 1、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、发布和咨询服务; 2、人才信息网络服务; 3、人才推荐; 4、人才招聘; 5、人才培训; 6、人才测评; 7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。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,第1、3、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。

 四、受理条件 (一)符合下列基本条件,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: 1、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(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)、设施,注册资本(金)不得少于10万元; 2、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、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; 3、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; 4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5、具备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 

 (二)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尚需符合如下条件: 1、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 2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; 3、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; 4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 

 (三)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尚需符合如下条件: 1、专兼职师资证明; 2、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; 3、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; 4、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。 

 (四)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,尚需符合如下条件: 1、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; 2、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; 3、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。 

 (五)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。 五、受理程序 1、中央直属、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,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、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,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; 2、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,应向所在地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、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,审批通过后由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。 区(县)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。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《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》(以下简称《告知承诺书》),申请人接受《告知承诺书》的,应当在《申请人的承诺》上签章后提交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
 六、受理期限与管理

 1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,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,符合规定条件的,核发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;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0日。

 2、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《告知承诺书》和齐全的、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,当场核发《许可证》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 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《许可证》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就《告知承诺书》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,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。 

3、经批准取得《许可证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,须按规定向工商、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

 4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获得《许可证》后,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。

 5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,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。 

6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,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,将依法查处。 七、申报材料 1、申请书、《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》; 2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》(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); 3、机构负责人的简历、身份证; 4、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(职业资格证书、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); 5、房产使用证明(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); 6、工作设备(型号、数量)情况; 

7、验资报告(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);

 8、工作规范和章程;

 9、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。